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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区宣传标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28    点击:2040   

一条 为规范市城区宣传标语设置,创建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标语设置是指在市城区道路、防洪堤、公园、广场、绿化带等空间和设施上设置的各类宣传标语。

第三条 广元市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设置宣传标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宣传标语,需取得所依附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向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报送设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利州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设置宣传标语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利州区分局初审后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批。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城区干道两侧路灯电杆和城区江(河)堤防悬挂、张贴、书写标牌标语。

第六条 在市城区广场内设置宣传标语,应征求广场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市城区干道两侧公交站宣传栏应当确定一幅无偿公益性宣传栏,用于政策性宣传、公益广告、大型活动氛围营造。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经审批同意设置宣传标语,在设置过程中不得损坏市政设施,禁止在广场地面打孔安装临时宣传设施。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设置宣传标语期满后,应当自行及时拆除清理。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宣传标语,或超过期限未自行拆除宣传标语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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