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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广元市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8    点击:177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函〔2012〕48号)。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川人社办发〔2015〕49号文件精神,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于2015年10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5〕15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合法权益。

三、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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